法律儒家化的表现_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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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化的一个结论是,古典儒家在规则的实施中更加注重事前的效率和公平,更加注重“民心”,更加注重法律的权威。在我们看来,古典儒家文化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茹等人会说)。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很多问题可能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需要深刻理解中国固有的治理方式,尊重和运用中国人民几千年积累的智慧来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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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休诉”作为法儒化的标志?由于法律和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缺失,解决诉讼是明代结束诉讼程序的常见方式。然而,明代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诉讼解决标准。可见,“中止诉讼”并不是古代治国的法律政策。事实上,它更像是一种类似于现代民事调解的纠纷解决方案。如果诉讼案件仍然按照普通审判程序审理和调查,还有什么问题吗?

法儒化的过程与表现海报新闻记者司新鹏通讯员霍耀宗范微博报道10月14日至15日,“稷下学派与先秦法家”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前秦法家研究会第六届年会秦史学会会议将在山东理工大学举行。学校党委书记胡星宇,中国先秦历史学会法家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蒋崇岳,中国儒学研究会执委法律文化研究会发言结束。